2015-01-22 16:00:00
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權。台灣的政壇和媒體把人權解釋為個人對政府打、砸、貪、偷、搶、謗的權利,我並不認同。我認為人權從上到下第一是生命權,然後是自由權,再來是財產權。當然這看來雖然很簡單,實際上卻有不少細微之處,例如在貧富不均的問題上,窮人是完全沒有自由可言的,連生命權都會受威脅:當一個人買不起白米的時候,他的唯一自由選擇就是挨餓,長期下來生命是否值得活下去都很難說。不過在美國的大金主控制的大眾傳播媒體中,用無腦的口號(例如“America is Number One!”或“America is awesome!”)來遮掩這些“細節”非常容易,其結果就是在大富豪開始奪取政權的1970年代後40多年間(參見前文《富豪口袋裡的國家》),不但美國社會的反智傾向越來越強烈,而且一般百姓的人權被逐步銷蝕,到現在早已名存實亡,卻也沒有多少人真正關注或理解。
我在前文《自由殺人的美國警察》和《再談自由殺人的美國警察》已經解釋過,最近幾十年來,美國的警察只要是在執勤,開槍殺人不論如何離譜,都不會有事:不但沒有刑責,連被開除都是聞所未聞,唯一的節制是警察個人的心理傾向。結果當然是每年有1400人左右被警察射殺,而美國政府的唯一處置方案只是設法遮掩隱瞞(詳見前文《自由撒謊的美國政府和媒體)。這是很明顯的對生命權的踐踏,台灣在解嚴前後只要是和平時期都沒有如此惡劣的政府大批殺人的行為,何況是幾十年下來年復一年都是如此。在自由權上,NSA對內對外的無限監聽已經是全世界眾所周知的事,但是不住美國的人往往不知道在2001年的911事件之後,美國通過了Patriot Act(“愛國者”法案),容許警察不須拘票就可以對非公民做無限期的逮捕和拘留;即使對像是公民,警察也不須法官准許就可以隨意搜索其人身、住宅和車輛,逮捕和拘留雖然有期限,但也是隨警察高興而沒有其他的節製或監督的。警察既然連隨興殺人都不會有後果,隨興抓人當然更不在話下。真正的人身安全和自由,就變成得靠你的身份、地位、財富和關係才有保障。可是我一直到這個月讀了這一篇華盛頓郵報的報導(詳見《Aggressive police take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dollars from motorists not charged with crimes》;《Washington Post》是亜馬遜老闆Jeff Bezos近年剛買下的私人財產,是美國極少數不屬於大傳媒集團的全國性新聞媒體)才知道美國公民連財產權也喪失了。
如果讀者的英文過得去,我強烈鼓勵你去詳細閲讀華盛頓郵報的原文,在這裡我只摘要簡單說說。在愛國者法案裡,有一個小小的條款,准許警察在隨意搜索公民之後,“暫時”扣押他的財產,尤其是現金,完全不需任何條件。我再說一次,完全不需任何條件,也就是連罰單都不用開,警察高興拿走你的銭包,就可以拿走你的銭包。這様的隨意扣押,叫做“暫時”的,因為名義上你可以到法院去申請還銭。實際上住過美國的人都知道這裡的法院又貴又慢,尤其是開長途車被警察搶劫了幾千幾萬塊之後,你若是要上法院,必須回到當地十幾次,平均時間在一年左右(華盛頓郵報的統計是40%在一年以上),光律師費、油銭和旅館費都會輕易上好幾萬,根本就不划算,還不如自認倒霉。其結果是只有1/6的被害者上了法庭。 照規定,警察扣押的銭有一部分必須要上繳給聯邦政府的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華盛頓郵報的數據是過去十幾年,共有61998件扣押,總金額是25億美元,但是國土安全部很慷慨,只收不到1/3的銭,17億美元也就是68%被留給地方政府,叫做Equitable Sharing(“公平分享(贓)”)。如此一來,地方政府當然是把扣押當做一個大財源,而美國的地方法官是民選的,是政客而不是專業法官,當然也不會擋鎮上的財路,結果是只有41%告上法院的人(即所有被害者的6.8%)才拿到銭回來,而且只是一部分銭,因為警察局要收手續費。如果你覺得這已經夠離譜了,這6.8%的幸運兒還必須簽授權協議書,同意不再繼續告警察。
最早大家並沒有注意到警察可以開始自由扣押公民財產的條款,後來慢慢地有鄉下的警長發現了這條新財路,於是有人開始寫書來宣傳這個“tax-liberating gold mine”(一本書上的用詞,即“節省稅收的金礦”);當然這是美國,所以下一步就是有人開了快速致富班,專門教各地的警長們如何兼差做強盜。最近快速致富班的兢爭越來越激烈,其中有一家還開辦了網絡教學,叫做Black Asphalt Electronic Networking & Notification System(“黑瀝青電子網聯公告系統”)。美國和台灣畢竟還是不同的:台灣的貪污和搶劫是非法的,必須在暗地里幹,銭則直接落到私人的口袋裡;美國的貪污和搶劫則是合法而且公開的,銭必須先在組織的帳戶裡轉一圈才能成為個人的薪水和紅利。這就是當代的美國法治精神:形式和手續都還在,實際上卻全無保障人權的功能了。這様的法治還有意義嗎?
【後註一,2022/07/02】最近兩個月,美國最高法院一連推翻了好幾個重要的判例,一般大衆媒體報導專注在關於墮胎和擁槍的問題上,但其實其他那些能見度較低的“小案子”往往也帶有很嚴重的意義和後果,今天我想簡單討論其中的《Egbert v. Boule》。
這裏的核心議題在於,當聯邦探員故意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時,有什麽後果。依中國式的常識,既然是憲法保障的權利,被侵犯的事實又沒有疑問,那麽受害者當然可以要求賠償。然而美國法律體系並不在乎常識:只因爲國會從來沒有通過任何相關法案,最高法院確認地方法院的裁判,認爲受害者要求賠償依法無據,徑行駁回。換句話説,美國建國200多年來,聯邦探員一直可以隨意闖入住宅,毆打公民,唯一的可能處罰完全由行政主管自行斟酌。這就是美國憲政保障民權的真相,和媒體所營造的假象有相當大的出入,在此提醒大家參考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