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30 01:37:00
最近寫意識流留言的讀者越來越多,我處理起來不勝其煩,到最後連自已的部落格都不想來了。在此做一個正式警告:沒有深思熟慮的重要話要講,請不要任意留言;否則我第一步是加快刪除,第二步將是完全關掉留言欄。與此同時,我的寫稿會受不利影響。這個部落格是一個公共資源,自私的行為會導致大家一起受害;這也正是為什麼在基本權利被保障的前提下,強力執行公權力是必要的。
好,回到正題。美國對外宣傳的重點內容,是幾個所謂的普世價值。除了民主之外,另一個常被神化為口號的美式制度是法治。當然法治並不是美國的發明,中國自漢朝開始就是外崇儒術,內行法家(請不要和我爭辯法家與現代法治的差別;我在此所說的法治是廣義的)。法治的重要性在於它是保障社會公平的必要手段,而公平是貨真價實的普世價值。然而美國在最近40多年快速墮落腐化,不只是民主政治體制出了很多很大的問題,其法政系統也已遠離保障社會公平和基本人權的初衷,成為即得利益者得以盡情剝削人民而不必擔心會受反擊的護身符。我在前文《自由殺人的美國警察》和《當警察做什麼都合法時,法治還有意義嗎?》中討論過美國警察權力太大,嚴重侵犯百姓的人權;其實這就正是因為現代美國是一個高度不公平的社會,必須依靠過度強力的警察來維持基本的秩序、安全和穩定。今天藉兩個近例來討論法政系統的另一個重要環節:法院。
2014年剛滿15歲時的Justina Pelletier。
離我家不遠住著一個美國女孩子叫Justina Pelletier(故事的詳情請參閱https://www.bostonglobe.com/metro/2014/06/17/judge-orders-custody-justina-pelletier-returned-parents/mDWtuGURNawSuObO0pDX4J/story.html)。她從小身體一直不好,父母帶她看了很多醫生後終於發現她有一個罕見的遺傳性疾病叫Mitochondrial Disease(所有的細胞都產能不足,有一系列的症狀),而最近的權威醫生是波士頓Tufts大學醫院的Mark Corson,所以他們從2011年起不計三小時的車程,總是帶她從康州到麻省看病。到了2013年二月,Tufts醫療團隊裡的腸胃科專家(Gastroenterologist)跳槽到同在波士頓的Boston Children's Hospital,所以當Justina又犯病不能進食的時候,Corson把她轉到那裡。沒想到一進去還沒看到腸胃科專家,值勤的醫生就把她轉給一個哈佛來的兼任心理教授David DeMaso,而這個心理醫生的專長在於被父母虐待的小孩,於是他和Justina談了一堂話之後就推翻了幾十個醫學專家在此前好幾年來的診斷,改判Justina為心理病(Somatoform Disorder),把Justina關進精神病房,而且從此不讓Justina繼續吃以前的藥。Justina的父母發現小孩被關了以後,驚怒交加,馬上要求把她轉回Tufts。但是哈佛教授當然是目中無人,和Pelletier家語言衝突(肢體衝突在美國醫院很少見,因為警衛和警察會在第一時間把醫鬧的人強制逮捕)之後,當即召喚了社會服務部(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DSS;麻省的已經改稱Department of Children and Family)。
美國的DSS名義上是為社會服務,實際上的功能是把小孩從親生父母那裡奪走,交給為了賺政府補貼而在DSS登記過的職業養父母。當然美國的貧富極為懸殊,家庭倫理觀念淡薄,下層社會(尤其是黑人)濫交之後單親媽媽完全不管小孩死活的情形很普遍,所以DSS這樣一個州政府的部門是不得已下的一個必要手段。但是幾十年下來,官僚結構越長越大,也越來越僵化,接管小孩的標準則越來越鬆,最後只要小孩說出一句我怕我爸媽,就可以把他們帶走(體罰自己的兒女在美國是合法的,但是小孩若是頑皮不懂事,打電話叫警察來,就有可能被DSS帶走;這樣失去兒女對中國人來說,比自己犯法被關還要糟糕難受)。專長在於被父母虐待的小孩的心理醫生當然是和DSS很熟的,所以當Pelletier家指責他處置不當的時候,他老羞成怒,就用DSS來打擊對方。
DSS一旦介入,就不跟你講理,而且可以動用警察來打人關人。Pelletier家只能再升一級,告到麻省的家庭法院去;這一告就是一年多(在美國打官司要一年以上是很平常的),到了2014年三月,主任法官Joseph Johnston居然判決支持DSS,而且痛罵Justina的父親態度不好(如果是我在那一年多的官司裡,大概也會忍不住說幾句批評DSS離譜的話)。他倒不是因為Pelletier說錯了話而亂判(因為美國法官可以很隨便地以“藐視法庭”罪名關人,Justina的爸爸還沒有氣到那個地步),實際上的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是Justina已經被關了一年多,而且不能吃以前的藥,如果Johnston判定州政府做錯了,Pelletier家可以對麻省政府提出民事訴訟,這麼離譜的胡搞只怕得賠超過5000萬的賠償金。而Johnston是州長任命的,既然DSS扯出個漏子,他覺得有責任幫忙遮掩。反正DSS把沒有必要骨肉分離的案子硬辦下去,一年沒有幾千件也有幾百,這些都得靠家庭法院的法官來“善後”。沒想到的是在判決之後Justina的案子居然很快在美國成了社交網絡上的大新聞(主要是因為在波士頓有一個無線電台的主播熱情投入拯救Justina的活動),很多人出錢出力來支持Pelletier家,州長自己也開始被指名指責。美國的政客最怕的就是連任時選不上,所以才過了三個月,Johnston忽然宣布改判,讓Justina在被關了16個月之後,得以離開精神病房,與家人重聚。
雖然這個案件最終沒有以悲劇收場,但是它其實是千中無一的特例;畢竟全國性的媒體注意力能關照多少冤案?而美國的法政體系有極高的錯判率,連重刑犯都被證明有10%以上的錯判(數據來自幾年前DNA測試開始普及之後,有人針對舊案子留下來的樣本所做的研究),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官官相護,法官對警察(或是其他的行政單位如DSS)硬辦的案子總是有意遮掩。不過美國至少在國內的恐龍法官被媒體揭露之後,還是肯對這些法官施加職業上的壓力的;美國百姓也認為法庭受政治力量節制理所當然,最低一層的地方法官甚至還是直選出來的。相形之下,台灣照抄美國體制與思想,連實體都懶得考證,直接接受美國的宣傳然後推到極限,其離譜的程度已經到匪夷所思的地步。法官的判決完全是由一己的私念決定,不論如何違反常理都沒有後果。其實就算法官沒有惡意或偏見,這種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態度本身就是非理性的。法律和會計一樣,就算處理的人都很誠實,它要把複雜的社會現象用幾個句子總結出來,先天就會有偏差。社會必須要理解,法治只是追求社會秩序和公平的一個手段,這個機制本身和內部的人員都有可能有錯,必須有監督和改正的餘地;這也就是孟子說“徒法不能以自行”的真義。